享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的訣竅
房屋稅部分:每年5月1日~5月31日開徵房屋稅
房屋稅是依使用情形(營業3%、住宅1.2%、非住非營2%…)來核定課徵稅率的(不論戶籍有沒有遷進去),並無自用與否之差別。
‧如果你是出租給別人當住家使用,一樣是用住宅用稅率1.2%來課徵。
‧如果你是自己拿來當店面或辦公室使用,則以營業用稅率3%來課徵。
房屋當年度課徵的使用稅率,可從當年度房屋稅單上的課稅現值的欄位是落在營業、住宅、非住非營來看。除非以前曾有做營業使用,否則不須要向稅捐處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。
《申請變更房屋使用情形~法令依據:房屋稅條例第7條》
◎申辦注意事項:
一、請於變更使用之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
二、房屋變更使用其變更日期,在變更月份16日以後者,當月份適用原稅率,在變更月份15日以前者,當月份適用變更後稅率。
三、「高雄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」第8條規定:「房屋變更使用,應於事實發生之次月起適用變更後稅率。」
四、填表注意事項:
1. 新、增、改建房屋應於完成之日起30日內附使用執照影本、平面圖(或地政單位建物測量成果圖)、側面圖送國稅局各分局(處)財產稅股設籍,使用情形變更者(例如:住家用變更為營業用或非住家非營業用) 亦同。
2. 若裝設電梯請附電梯工程合約書(台灣省適用)。
3. 如為無照違章建築房屋,應由房屋所有人出具承諾書及其他有關文件。
4. 房屋使用情形請按申報時實際使用面積平方公尺填列至小數第一位。
5. 非住家非營業係指供醫院、診所、自由職業、人民團體、補習班等使用者。
【名稱】房屋稅條例(民國96年3月21日修正)
第7條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有關文件,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;其有增建、改建、變更使用或移轉、承典時,亦同。
◎地價稅部分:每年11月1日~ 11月30日開徵地價稅地價稅可分一般稅率(千分之10)與自用住宅稅率(千分之2),自用住宅稅率須先將戶籍遷入後,再向稅捐處提出申請,且不限申請次數(目前法令只限制土地增值稅之自用住宅稅率申請一人限一生一次)。
只要直系親屬(包括:血親與姻親)遷入2處戶籍,2間的地價稅都可以申請自用稅率。但本人與配偶與未成年子女只限適用一處。(詳見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9條)如果都已申請自用住宅用地了,建議選擇地價稅比較高的那一處來申請,無法二處都適用。
例如:你父母健在,有配偶,有1位未成年子女及位成年子女,而你的名下剛好有5間房子,你就可以將直系血親尊卑親屬(父、母及成年子女)的戶籍,各自分開設籍,你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則設籍一處,再依地價稅由高至低設籍,這樣除了一間房子適用一般稅率,其他每間房子都能符合地價稅的自用住宅稅率。
《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~法令依據: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17條》
◎申辦注意事項: